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以下简称《目录(2022)》)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录(2022)》实施动态管理,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按相关程序及时补充列入目录;对依法不再适宜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由行政监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二、《目录(2022)》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2020)的通知》(青政办〔2020〕4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