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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畜牧局关于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东署办[2005]99号    时间:2005年09月21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地区整村推进畜牧项目技术实施指导意见》,加强引进种用、乳用畜禽防疫工作,落实 预防为主 的方针,实施引畜疫病风险分析措施,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最大限度降低引畜疫病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地区畜牧局制定的《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地区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地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防疫管理规范(试行)

        (地区畜牧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种用、乳用畜禽防疫工作,落实 预防为主 的方针,实施引畜疫病风险分析措施,严防重大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最大限度降低引畜疫病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动物防疫、种畜禽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动物防疫管理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区内从省外、区外和县外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种用、乳用畜禽的疫病防治及监督管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引畜风险分析措施。引畜风险是指引进动物过程中使异地动物疫病传入,给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及风险。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引进种用、乳用畜禽时必须把风险分析放在优先的位置。

        第五条 实行检疫审批、评估、报检、隔离制度,通过掌握产地疫病流行情况,监测健康状态,评价动物防疫有关证明有效性,实施免疫、驱虫、隔离、消毒等措施,鉴定确认引畜时的危害致病因子及风险,开展风险管理、风险交流,降低引畜风险。

        第六条 实行风险回避政策,禁止从一类疫病疫区引进畜禽;对二类、三类传染病和一些新的疫病,实施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引畜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措施,仍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禁止从二类、三类疫病疫区引进畜禽;禁止从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疫病的疫区引进畜禽。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从省外、区外、县外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检疫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审批。省外引进畜禽,由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区外引进畜禽,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核,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区内引进畜禽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

        第八条 引进人在预调运畜禽前提出检疫审批申请,实行 先办审批、后签合同 ,即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审批申报的内容:拟引进种用、乳用畜禽的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用途、产地、调运时间、调运方式、引进过程中的防疫措施、产地疫情情况、隔离场所及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合格证、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制作检疫审批表,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引进人提出引进书面申请时发给引进人。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引进人检疫审批表时,立即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实行专人审核、审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核工作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将审批表交给引进人,并备案,由引进人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审核、审批;审批工作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后将审批表交给引进人,并备案;审核、审批未通过的,向引进人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审批、审核机构可同意引进人引进畜禽。

        1、审批内容齐全真实,并通过逐级审核;

        2、引进畜禽的产地为非疫区;

        3、引进畜禽符合《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区域布局,适应本地区饲养;

        4、从省外引进畜禽,输入地具有隔离场所,并通过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

        5、调运方式符合调运种畜禽规定;

        6、引进人具备引进畜禽常识,在发生疫情时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隔离场所由引进人提供,经输入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可认定为隔离场,并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隔离场所应具备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围墙、圈舍等隔离设施;

        4、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5、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 非疫区确认资料由引进人提供,从省外、区外引进由输出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从区内引进由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

        第十六条 非疫区认定条件:

        1、从省外引进,产地省为口蹄疫非疫情省份,产地县疫情解除封锁后6个月内未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从区外、区内引进,产地县疫情解除封锁后2个月内未发生一类动物疫病;

        2、动物防疫机构健全,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3、国家实行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该区域和周围地区实施了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产地引畜评估

        第十七条 从省外引进畜禽,引进人在产地选购种畜禽之前,须向青海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青海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所派人到产地县协助开展检疫工作。在畜禽引进产地县的引畜评估工作,可申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所或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协调。

        第十八条 引进人到产地选购畜禽之前,必须向畜禽输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聘请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二名以上兽医到产地县实施引畜评估工作。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指派二名以上兽医,到产地实施引畜评估,为引进人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引进人依据派出兽医做出的引畜综合评估意见书调运畜禽。

        第十九条 引畜评估内容:

        1、依据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疫病防治资料,了解产地动物疫病流行及防疫情况,对引进人提供的非疫区资料进行再确认。

        2、实施临床检查, 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执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国家标准GB16549),牲畜每头个体都要进行临床检查,进入隔离场时检查一次,出场时检查一次。

        3、评价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有效性,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免疫证明》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在有效期内;《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必须是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畜禽调运3周前进行了国家规定的口蹄疫等疫病计划免疫项目,并且在疫苗的有效保护期内。

        4、指导引进人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措施,隔离观察期不少于21天。

        5、实验室检验项目执行《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6567),由取得检验资格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单。

        第二十条 派出兽医按照以下条件作出综合评估意见书,一批一份(或一车一份),由引进人随车携带。

        1、产地为非疫区(非疫区确认条件同第十六条);

        2、品种、年龄、性别、数量、用途、产地、调运时间、调运方式与检疫审批表相符,畜禽在产地饲养3个月或自出生以来一直在本地饲养。

        3、临床检查健康,结核病和布病及其它实验室检验项目阴性;

        4、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有效;

        5、车辆运输符合有关规定。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派出兽医拒绝作出综合评估意见书,并向引进人提出整改意见后作出。派出兽医发现疫情及产地为疫区,应立即告知引进人,并向派出单位报告。派出兽医的综合评估书不包含无法准确和诚实签字的特别事项,也不包含评估书作出后将要发生的事件,尊重和保护派出兽医的职业诚实性。派出兽医做好各项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派出兽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兽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连续在兽医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独立从事兽医工作;

        3、熟悉动物防疫行政法规,掌握法律基本知识;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4、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法定检疫程序和项目(国家标准GB16549、GB16567、GB16550、GB16551),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有关动物防疫证明后,方可实施调运畜禽。

        第四章 运输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起运前押运人员要合理分工,备齐途中使用的各种用具、饲料、饮水、消毒药品等;运输工具应坚固、完整、宽敞、有完善的通风和防雨设备,若为公路运输,装载大家畜时,要在司机台顶上设置横木拴系家畜,若装运猪、羊,要有网盖,以防猪、羊窜出;装载工具上应无尖锐物质,装载过腐蚀性、强烈刺激性物品、散装食盐、农药、杀虫剂的车,经清洗处理后方可装运畜禽。

        第二十四条 运载工具必须清扫、消毒,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运畜禽。装载时,给车门搭好木板或利用土坎慢慢赶装,驯服登车,严禁棒打、重鞭等粗暴方法装车。

        第二十五条 装载数量可根据运载工具的载重量、动物大小、气温高低、里程远近而定,以既不影响畜禽安全又不浪费运输费用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运输中应对畜禽精心管理,按时饮喂。应时刻注意畜禽的动态,防止挤压。夏天炎热时要通风降温,冬天寒冷时要防寒保暖,保持车内清洁卫生,粪便、垫草、病、死畜禽不能沿途丢弃。

        第二十七条 从外省调入我区的种用、乳用畜禽,在途经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时必须报检。省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疫站要严格进行查证验物,严格检查《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免疫证明》、派出兽医出具的《引畜综合评估意见书》。证物相符,允许入境;对证物不符、证件过期的坚决堵回;发现染有一、二类传染病的畜禽,就地依法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畜禽启运前应通知输入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调运人需持以下材料到输入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1、检疫审批表;

        2、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免疫证明》;

        3、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实验室检测单,对种公畜要求有种公畜系谱档案;

        4、派出兽医作出的《综合评估意见书》;

        5、购畜合同。

        第五章 输入地隔离检疫与投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隔离、免疫、驱虫、临床检查、检疫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及监督,做好检查记录工作,实行检查情况和疫情日记制。从省外引进畜禽,在指定的隔离场所集中实行隔离观察、检疫、免疫、驱虫等防疫措施;从省内引进畜禽,在农户、饲养场分户(场)实行隔离观察、检疫、免疫、驱虫等防疫措施。

        1、隔离期限。在隔离场所进行为期21天隔离观察;

        2、临床健康检查。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执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国家标准GB16549),牲畜每个个体都要进行临床检查,进入隔离场时检查一次,出场时检查一次。对发现的病畜禽,实行隔离检查,对死亡畜禽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3、接种免疫。隔离期间,经14天适应,健康无疫的畜禽必须进行强化免疫,免疫种类有:牛羊猪口蹄疫O型、亚洲I型疫苗,牛出败、猪三联、仔猪副伤寒、鸡新城疫、禽流感、羊痘、羊四联等疫苗。

        4、驱虫。经适应14天,进行一次性内、外寄生虫驱虫,对驱虫后的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5、隔离期间保证畜禽饲料、饮水足够供给,并按输入地饲养管理条件逐步适应。

        6、消毒。调进畜禽之前,要对隔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消毒,对调进时运输工具进行全面消毒,垫草粪便要求无害化处理。隔离期满,畜禽调出隔离场后,对场所内粪便、污染物等进行全面清除、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场所进行消毒。

        7、实验室检测。发现疑似染疫畜禽,进行实验室检验确诊。

        对隔离期满,通过采取各项防疫措施健康无疫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及动物免疫证明,方可投放到饲养地(农户、场),与当地畜群混群饲养。发现染疫畜禽,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放后的畜禽要按照国家规定免疫程序,定期接受强制免疫,并在当地兽医的指导下开展圈舍消毒、畜禽驱虫健胃、精心饲养管理,减少因饲养不当而造成损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技术咨询、检疫、消毒、免疫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由畜禽引进人承担支付。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地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