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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3年09月05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试行)已经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81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822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试行)

        2013816日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本市辖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应当制定视察方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拟定。确定视察内容时应当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视察方案由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视察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视察的指导思想、视察的内容及重点、视察的地域和对象、视察的时间安排、视察的方法及基本要求、视察组成员、工作人员配备及有关保障等。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第五条 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小组组长就视察的内容和时间征求代表意见后,同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常务委员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七条 视察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考察、走访、查阅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以便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

        视察应当注重实效,俭朴节约。

        第八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代表接到视察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请假。

        代表参加视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不得拒绝。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第十一条 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中发现需要由市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视察结束后,视察结果一般通过下列方式反映和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集中视察一般不提出视察报告。但视察组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提出视察报告及视察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活动小组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开展的集中视察,应当向委托的上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视察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专题视察,根据情况可以提出视察建议函,经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审定后印发被视察机关处理。市人大代表活动小组进行的专题视察,代表活动小组认为有必要形成专题视察报告的,以代表活动小组名义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

        ()转交给有关机关的视察建议函和视察报告,有关机关应该予以研究处理,并按建议函和视察报告的要求给予答复。

        视察报告或视察建议函应当包括对被视察对象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代表视察经费列入市级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

        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的,依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