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地方性法规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
        规定 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重大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来源:东政〔2015〕51号    时间:2015年11月2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3.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

         

        2015年 11月23日

        附件1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和《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东政〔2015〕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和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新闻发布或者新闻媒体宣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

        (一)研究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制定涉及民生的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救助、城镇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市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涉及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研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县(区)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具体内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政立法等决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事项建议。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市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权限指定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县(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权限指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办理拟提交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起草或委托所聘请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

        第十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建议方案、草案。决策建议方案、草案可由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凡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或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或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公众建议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对拟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审核,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第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决策建议方案、草案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及其制定说明;

        (三)决策论证相关报告及材料,包括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进行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四)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送请市政府领导批示,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自接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向市政府提出提交审议、暂缓提交审议的审查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请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书面通知承办单位。

        第四章 决策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制度。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做出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决策公开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提请重大行政决策审议会议邀请市民旁听或进行现场直播的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审议会议市民旁听制度和现场直播制度等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会议拟进行现场直播的,在会前20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通过市级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进行现场直播的预告,公布会议举行的主要议题等相关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旁听,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决策信息的公开市政府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目标,落实执行措施,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应当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执行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颁布实施本年内作出决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执行单位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评估报告,可以对原有决策作出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确保决策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工作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专项监察监督工作,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违反本规定,导致市政府决策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或者对上述文件的修改、废止;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五)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单个建设项目、涉及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事项;

        (六)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七)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族团结的重大措施;

        (八)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组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由行政、经济贸易、金融、城建、环保、文化教育、法律、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指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活动以召开专家咨询会、座谈会或书面提出咨询意见的形式进行。以召开会议形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在会议召开前3天,承办单位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送交专家咨询组成员。专家咨询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承办单位。

        专家咨询论证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适时向有关专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情况。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通过承办单位调阅相关资料;

        (三)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或接受市政府委托办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取得劳动津贴。

        第八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专家咨询组成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或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非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专家咨询组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实行专家咨询意见成果奖励制度。凡多次对有关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等重大行政决策提出重要咨询论证意见或调研成果并被采纳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专家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至少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项经费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使市政府重大决策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某项对及社会发展、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建议的程序。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四条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出的下列重大决策属于听证范围:

        (一)全市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二)国民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中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事项;

        (三)关系社会保障或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

        (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六)对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

        第三章听证的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六)项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派。

        第七条听证组织部门应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结构,并负责组织邀请听证代表。听证会代表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表以及相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利害关系人代表占到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听证会代表应当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内,向社会公开听证项目、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民和新闻单位经听证组织部门准许可以旁听和采访。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九条重大决策提起部门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申请听证的项目名称;

        (二)决策的主要内容;

        (三)决策的主要依据;

        (四)决策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五)听证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听证组织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

        (三)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

        (四)听证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批准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发出邀请函,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听证会应在市政府批准后3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听证代表收到邀请函后,应广泛收集所代表的群众或组织的意见,并须亲自参加听证会。

        第十三条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须设置专职书记员,其主要职责是如实、完整地笔录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及发表的意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对代表提交的书面意见,书记员必须接收,并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并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重大决策提起部门介绍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

        (四)决策提起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五)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作总结性发言;

        (六)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七)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听证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听证组织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代表,并报市政府。

        听证代表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向听证组织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决策提起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全面研究,并尽快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决策方案。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提起部门除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决策提起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并须阐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听证所需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听证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重大决策听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听证组织部门或决策提起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