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的监督力度,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就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于每年七月份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尚未整改的原因及责任; (三)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及时限; (四)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对账销号情况应当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对审计中查出的严重违纪违法及屡查屡犯的问题,整改报告应当予以重点说明。 三、省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邀请审计机关或其他专业人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四、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省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整改,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五、违反本决定,不如实报告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的,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检查时,不积极配合、不按要求提供必要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询问或质询,并视情况提出建议交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六、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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