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党务、机要、宣传、档案、财务、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安全保密、信访及后勤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开展政策的综合调研,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负责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挂工资福利科牌子)。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承办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相关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和核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方案并监督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事宜;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工作;按权限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承担相关国家荣誉和政府奖励的组织实施和表彰工作;起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发核准和总额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起草专业技术人员规划、培养、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管理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组织享受政策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配合市人才办完成人才方面相关工作。
(四)社会保险科(挂规划统计与基金监督科牌子)。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执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失业动态重点检测报告;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统计、基金预算、年报审核、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办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备案工作;指导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指导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承办企业退休人员、特殊工种及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并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实施监督;承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科。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开发综合协调和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建设;指导并监管职业中介机构;承担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对人力资源流动政策的贯彻和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县区落实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承担特殊工时、劳务派遣日常管理和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承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劳动维权科。指导实施劳动监察、劳动关系、人事劳动仲裁调解的法规和工作制度,指导、协调县区劳动监察、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务派遣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参与市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制定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承担劳动监察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工作;监督检查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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