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组织查处和督办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组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质量分析和质量对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锅炉环境保护标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指导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和行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十七)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实现群众少跑路、网络多跑路的注册登记模式,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 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依法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两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5. 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 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管理和认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7. 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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