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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机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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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区统计工作,拟订地方性统计调查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经济指标的考核监控。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审查各县和部门统计标准,管理全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县和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各项调查活动。 (三)负责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统一组织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地委、行署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固定资产、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和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社情民意、非公有制经济等统计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全区统计数据库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和运行规则,统一管理各县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协助管理各县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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