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及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全区科技发展的布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科教兴区、科教兴企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三)研究提出全区科技体制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推动科技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组织科技力量,进行科学技术攻关。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等相关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全区科技部门做好星火计划、能源建设、人才培训和科技示范等科技项目建设;并组织实施国家、省上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做好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负责地区级科技成果的评价认定和省级科技成果的组织申报。
(六)协助人事部门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指导全区科技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我区与外地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全区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科技进步县的考核和推荐工作;负责国家富民强县、省科技示范园区推荐和检查指导。
(八)负责归口管理全区的专利、科技成果、科技统计、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档案、技术市场等工作;负责全区科技信息网络管理、科技情报工作;制定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情报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情报工作。
(九)承担地区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地直部门和各县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承办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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