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区人防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全区人防工程的规划、计划编制、工程选点、质量监控、定额管理和工程验收。
(三)组织制定全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负责全区人防通信设备建设和战备执勤。
(四)组织制定和修订人防重点城镇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工作。
(五)组织制定战时全区人防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及其他保障方案。
(六)制定全区人防宣传教育计划,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防知识和技能。
(七)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全区人防经费预算,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八)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九)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拟定全区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和指挥通信设备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及技术和质量管理。
(十)承办行署和地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