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起草有关市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和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指导普通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统筹指导继续教育。
(四)指导市属学校全面推进学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调动教育主体和客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促进高中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稳步提升全市特殊教育办学水平。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计划,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体制。
(六)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八)负责全市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书初审工作,组织协调教师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归口管理国外、海外、省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教育专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全市中小学布局设置、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学生学籍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编制和实施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协调指导社区教育。
(十二)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检测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拟订。市属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部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