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涉水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深化水利改革工作。
(二)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及防洪排涝、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监督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四)负责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划、标准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全市水利项目开发和建设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监督和管理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和水土流失监测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承担全市水保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市内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执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市内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市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利综合执法。
(十)指导河道治理与开发建设,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十二)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职责。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化水安全保障工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洪涝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统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水务局依法承担本行业领域的防灾治灾职责,负责防灾巡护、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撑、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执行防护标准。组织实施市内重要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市水务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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