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及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及文物政策措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产业及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统筹指导区域性文化、体育和旅游项目的规划。
管理全市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等各门类艺术和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指导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和发展工作。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及与其他领域融合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和协调查处全市、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六)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七)组织拟订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十八)推进应急广播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统筹规划竞技体育的发展,指导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参加国内和省内重大体育比赛。
(二十二)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市文物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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