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承担机关和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督查督办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牵头起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指导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有关事宜;提出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承担全市审计统计工作和审计业务质量考核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承担对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组织审计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对市级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债的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跟踪审计;承担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工作;承担全市“金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科。承担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专项资金及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联系协调县区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与社保审计业务工作;承担对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救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农业农村与资源环保审计科。承担对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以及生态建设、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对市属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工作;承担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联系协调县区审计机关的农业和资源审计业务工作。
(五)经济责任审计科。承担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研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