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记者蒋忠财通讯员兰向阳)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铜质首饰、木柜、摩托车等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的黄金34.969克、银167.998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7年7月4日至10日,被告人郑某某先后在互助县五十镇五十村、东山乡下元保村、五峰镇兴隆村、白多峨村,为被害人聂某某、胡某某等十二人清洗、加工金银首饰时,将受害人的纯金银饰品,用不含或少含金银成分的金属饰品进行替换。2017年7月1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互助县五峰镇白多峨村作案时,被互助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随身携带的迷彩包等处搜查出疑似黄金熔化物8块、疑似银质熔化物43块、作案工具等物品。经鉴定,接受的上述被害人提交的饰品不含或含少量金银成份;从郑某某处搜查扣押的8块疑似黄金熔化物中均含有黄金成份,总重量为34.969克;43块疑似银子熔化物中,其中3块无含银量,其余40块疑似银子熔化物中均含有银子成份,其中两块银子熔化物在成份鉴定时损耗,剩余38块银子熔化物总重量为167.998克。经互助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上述金银熔化物的总价值为123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为被害人清洗、加工首饰时,采用掉包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2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某有前科,且属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