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现将政府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目的
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收缴方式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各级行政机关对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三、收缴标准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收缴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相关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缴行为的监管。
(六)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信息处理费收缴情况,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