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9日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法推进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河湟特色,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凸显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对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的重要规划、重要区域的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各类规划及重点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咨询, 规委会审查意见作为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办法,编制市级各类城乡规划,核发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监督、指导各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对以下规划、项目设计方案组织审查,并提供技术咨询。各县在上报规划方案前应出具书面意见。(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二)全市工业园区各类规划及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三)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四)县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要节点的广场、绿地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项目;高层民用建筑项目;(五)黄河、湟水河流域重要生态建设、防洪治理项目。第八条 各类园区统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的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经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所有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其它工业集中区、农业园区等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规划管理。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分局负责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类园区所有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村庄规划由所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镇)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以及其它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下列控制性内容:(一)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设容量的控制要求;(二)各级道路红线、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位置和规模,公共绿地位置和规模,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线,重大市政设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护距离;(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建设规模;(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难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规模,各类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要求;(五)居住、商业、工业等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七)重点风貌区的空间布局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第十八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各方应服从规划调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的城乡规划无效:(一)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一条 城市(镇)新城区、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旧城区改建,应当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完善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电力、通信、绿地、停车场、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开发时应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禁止零星插建。科学制定与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环境整治、局部改造、整体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实现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镇、乡、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轻轨、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申请书;(二)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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