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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6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三公”经费支出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三公”经费支出和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三公”经费支出和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和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海省“三公”经费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具体为: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财政拨款开支“三公”经费支出的所有预算单位(涉密部门除外),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

        第二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中要单独设置“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及购置费”支出科目。每年结合各预算单位工作实际、物价水平及实有人数和车辆编制数等因素,适当调整完善“三公”经费定额标准,严格按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局每年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根据当年实际需求,确定“三公”经费标准,核定“三公”经费支出量化指标,分解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分解下达指标,合理支出“三公”经费。

        第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在“三公”经费支出时,除按规定进行国库直接支付和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控制现金支出额度。同时,要严格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出国(境)费”、“接待费”、“交通费”支出明细账,认真做好支出核算工作,全面、准确地反映三项支出情况。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大源头控管力度,除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因特殊事项需增加预算外,一律不追加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的部门决算批复中必须明确列出“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和各预算部门必须依法公开“三公”经费支出。

        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当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预算数和上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决算数;预算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当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预算数和上年“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及分项决算数:并附相关文字说明,包括因公出国(境)人次、主要任务,公务接待事项,车辆购置数量以及运行费开支等具体情况,比上年增长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全市“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安排确定的时间集中公开。

        第十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公开,要按照省上设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本着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原则,统一选择部门网站公开,没有部门网站的可选择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后,市、县(区)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舆情反映。对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在第—时间迅速客观地做出回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每年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各预算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和信息公开情况至少开展两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网络平台搭建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按照设定的监控规则,对各预算单位大额提取现金、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基本账户转款、授权支付退款和支付凭证填写错误等“三公”经费支出不规范业务事项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动态监控定期通报制度。

        第十五条 对预算单位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三公”经费,以及不按规定科目核算“三公”经费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下年度预算,并提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约谈问责。

        第十六条 对预算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或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追究其单位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2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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