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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2014〕7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1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
        问责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问责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问责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青海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地区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使用国资或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和大宗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在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一)对不遵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按程序办理“两证一书”、土地预审、环评、项目可研编制及审批、初设概算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等法定手续的; 

        (二)无特殊情况,新建重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工的;

        (三)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外,因项目业主监管不力导致季度内重点项目投资进度与时间进度差距较大的;

        (四)不如实上报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时,没有按期兑现服务承诺,影响项目推进的;

        (六)牵头主办部门不主动、不及时有效沟通协调,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影响项目建设工期的;

        (七)将项目肢解后缩小投资额,规避招投标的;

        (八)将项目发包给无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或明知符合资质单位将项目转包给无资质单位而未纠正的;

        (九)按规定应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履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有关秘密,组织串标、围标影响招投标工作公正性的;

        (十)因项目施工组织不力、擅自变更设计,设计变更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未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不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功能降低、增大造价的;

        (十一)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或者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十二)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三)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四)因监管不力,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发重大事件和案件的;

        (十五)因监管不力,发生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十六)在工程项目报批、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与施工方或其他人相互串通、侵吞政府或其它投资人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七)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发布有关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八)违反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

        (十九)对监察建议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形。 
          第五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告诫、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解聘。
          上述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构成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的;对发改、审计、财政等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予以行政问责的或其它因项目建设管理不力应当予以行政问责情形的;有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条 受到行政问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核和申诉。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督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重点督查,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市相关单位和市监察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不力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

        第九条 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2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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