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点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重点项目廉政监督检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政府及党组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廉政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地区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廉政建设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认真履行重点项目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民生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土地储备、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
(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点民生项目。
(三)政府采购项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土地储备、出让和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
第五条 监察机关对重点项目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向监察机关报备案。
第六条 监察机关监督的内容范围:
(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重点项目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四)有关领导干部是否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资源配置等市场经济活动;
(五)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行为;
(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截留和私吞工程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现象;
(七)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取管理费或其他名目的收费现象;
(八)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公开、透明;
(九)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是否合法;
(十)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现象。
第七条 监察机关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调查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二)经市政府批准,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项目通过专门立项,对项目资金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由市监察机关统一抽调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或聘请相关机构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运行和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依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要求,由监察机关具体负责,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引入具有行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工作。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工程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付方式、程序是否合法,管理是否到位和有无违纪违规操作现象等,具体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审查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审查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建设项目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六)审查重点项目各种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七)审查工程投资资金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八)审查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乎规范等;
(九)审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到位情况;
(十)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核拨及使用情况。
第九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部门及县(区)须自觉接受市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随时接受监察机关的检查和质询。
第十条 监察机关对重点领域开展执法监察或专项检查活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在重点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构成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履行重大项目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
(二)违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四)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的;
(五)工程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中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六)项目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挪用、截留和私吞工程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
(七)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实施处罚的;
(八)投标人、供应商、土地竟买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
(九)对违反备案制度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管理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的;
(十一)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招标、采购、土地出让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抽调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经批准方可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被监督单位的涉事人员,泄露有关机密;
(二)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抽调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聘请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问题的,给予聘请机构一定的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