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拟定的《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8日
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工 作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将其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提案是指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交由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任务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省驻市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承办单位作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并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建议、提案的研究、办理、答复和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做好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市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交办和接办
第七条 属于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驻市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工作部门、省驻市单位、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办理;属于对各县(区)政府工作职责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办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交由市政府办理的全国、青海省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全国、青海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7日内以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
第十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接办后分送相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网转办,也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转办。
转办通知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工作需要分为独办和会办两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办理的为独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会同办理单位为协办单位。需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并按要求向交办单位确认。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者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建议调整的单位及调整理由,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其中,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当将该建议、提案原件一并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第十二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对难以界定主、协办单位,或对主、协办单位的确定分歧意见较大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协调确定。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仍难以确定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确定主、协办单位,并由有关承办单位遵照办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逐件进行研究。建议、提案涉及的问题比较重大的,确定为重点督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可通过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以下简称建议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或单位(以下简称提案人)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办理;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不明确的,应当主动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联系沟通,了解建议、提案的真实意图。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在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后,主动邀请建议人、提案人集中见面座谈,全面通报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若干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办理。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亲自牵头办理1件以上建议或提案。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示。
第十五条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注重办理实效:
(一)应当解决而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抓紧解决;
(二)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当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应明确答复并实事求是向建议人、提案人解释清楚,并将建议、提案留作参考。
(五)要认真研究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积极吸纳相关意见,积极改进推动自身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机制,做到规定期限内办结率100%,与建议人、提案人沟通率100%。
第四章 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逐件答复,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分别办理的,分别答复;
(二)属于会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后答复;
(三)答复文件(或者办理意见)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按规定格式以正式公文发送;
(四)答复内容和办理意见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虽无保密要求,但因为某些事项未确定而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最后标注“不宜公开”字样。
第十八条 答复文件要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行文规范,格式统一,并在办文编号上方按如下要求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标注为“A类”;
(二)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拟逐步解决的,应当先予以答复,并标注为“B类”,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
(三)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留作参考的,应当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标注为“C类”。
第十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的具体分工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按时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按规定期限答复省政府办公厅(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其他协办单位的意见并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l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人大、省政府办公厅。
(三)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复意见代拟稿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其他协办单位意见后,属于市政府主办的,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各1份;属于市政府协办的,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答复文件或办理意见同时抄送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各1份,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市政府办公室。
(五)市政协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员(单位)各1份,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建议、提案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在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答复建议、提案:
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送有关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办公室转办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办复意见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交办单位的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中,属于会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自接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个别建议问题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当分别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向代表或委员(单位)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当在6个月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向建议人、提案人寄送办理答复文件时,对代表或委员(单位)应当附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1份,征询对本单位办理该建议、提案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或者对办理工作提出新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具体反馈意见后主动约请建议人或提案人当面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并在2个月内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第五章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议是指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交市政府重点办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副主任、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建议。重点提案是指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选定交由市政府重点办理,并由市政协各副主席、有关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制度。市人大、市政协交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和主、协办单位,并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转主、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主、协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安排,及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在收到办理通知1个月内,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督办领导的意见后呈报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以主办单位名义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者市政协办公室。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加强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现场视察调研、深入走访沟通等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并邀请建议人、提案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共同参与办理过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效。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大重点建议、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省人大重点建议、省政协重点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牵头代拟办理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并抄送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
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市政府领导牵头督办后,由主办单位代拟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经负责牵头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并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章 总结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回头看”,及时跟踪检查所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对答复中承诺解决但尚未解决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订跟踪落实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检查,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沟通,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完成本年度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本年度跟踪落实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评选优秀建议、提案和优秀承办单位,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负责同志,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建议、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自行转送其他部门或积压拖延,贻误工作的;
(四)接办建议、提案后无充分理由退回,经协调后仍推诿不办的;
(五)遗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