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365bet赌场手机投注_365bater_约彩365软件官方下载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
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二月)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以推进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统筹政府立法 立、改、废 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积极为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为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把社会需要、群众认可、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要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立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贯穿政府立法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努力做到立法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相结合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是地方立法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和质量标准。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立、改、废情况,对我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对我省急需立法规范,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贴近工作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树立精品意识
促进立法工作已由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型立法转变,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数量必须服从质量。要体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遵循和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注意总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已有的成功经验,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规章制度,保证制定的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要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用法律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正确把握法规、规章的体例选择,不贪大求全,不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外省的法规、规章条款,力求务实、求精、管用。
四、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和协调机制,扩展公众参与面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意见。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公众参与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提高立法论证质量。要充分利用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及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布法规、规章草案,接受公众的审查,倾听他们的意见,并积极探索建立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探索政府立法听证的程序和方式,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要健全政府立法联系协调制度,把每一个立法项目放在全局中认真研究,积极主动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相互理解,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同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机构的工作联系,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对列入2010年立法提交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关系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送审稿的质量。责任单位应当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立法提交项目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审查,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应当抓紧修改、调研、论证,按计划分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对立法条件、时机尚不成熟,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可操作性不强,不能结合本省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省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对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可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对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论证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要对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一○年二月)
2010年省人民政府共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0项,起草调研项目16项,酝酿论证项目21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0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 省经委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3青海省信访条例(修订) 省信访局
4青海省消防条例 省公安厅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5项)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青海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办法 省财政厅
2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省科技厅
3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省广电局
4青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省林业局
5青海省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起草调研项目(16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7项)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青海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3青海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 省水利厅
4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点管理条例 省质监局
5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省林业局
6青海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省卫生厅
7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省科技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9项)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修订) 省人口计生委
2青海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3青海湖景区管理办法 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4青海省着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省工商局
5青海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监督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6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8青海省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办法 省环保厅
9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省残联
三、酝酿论证项目(21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2项)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 省民宗委
2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修订) 省统计局
3青海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4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省农牧厅 省林业局
6青海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省交通厅
7青海省就业促进条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省环保厅
9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 省农牧厅
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省教育厅
1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 省邮政局
1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省民宗委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9项)
项 目 名 称 责 任 单 位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法制办
2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3青海省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4青海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
5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
7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监察厅 省政府法制办
8青海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9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法制办